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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12.7万枚比特币被盗4年后太子集团陈志成被告

2025 年,美国司法部以涉案为由起诉柬埔寨籍人士陈志,并宣布没收其名下 12.7 万枚比特币(精确数值 127272.06953176 枚),市值高达 150 亿美元。这起看似普通的跨境执法案件,却因离奇的 “被盗还被告” 情节引发全球关注:2020 年这批资产已被认定为 “被盗”,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技术溯源报告证实了矿池技术漏洞与资产非正常转移事实,而四年后资产原持有人陈志反而成为被告,其资产被认定为 “罪证” 予以没收。这场横跨四年的数字资产权属纠葛,背后暗藏执法逻辑的矛盾与真相的迷雾。

 
离奇遭遇:从资产被盗到沦为被告的四年反转
2020 年 12 月 29 日,陈志运营的 LuBian 矿池突发安全事件,12.7 万枚比特币在两小时内被不明攻击者转移至陌生钱包地址。与常规资产被盗后快速拆分变现的操作不同,这批巨额资产并未进入流通市场,而是在特定地址中沉寂四年,期间未发生任何实质性交易。陈志随即向柬埔寨相关部门报案,主张自身为资产被盗的受害人,但由于数字资产跨境调查的技术复杂性,案件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 2025 年发布的《技术溯源分析报告》,为当年的资产转移事件提供了权威结论:LuBian 矿池私钥生成系统存在系统性缺陷,未采用行业通用的 256 位二进制随机数标准,而是使用 32 位二进制随机数搭配非加密安全的 MT19937-32 伪随机数生成器,导致私钥破解难度降低 10—30 倍,理论破解时间仅需 1.17 小时。报告同时指出,攻击者具备高度专业的技术能力,其操作特征符合国家级技术团队的操盘水平,排除了普通黑客随机攻击的可能。
 
就在陈志等待调查结果期间,2025 年美国司法部突然介入,对其发起刑事指控,称该批比特币为 “涉案资产”,并依据链上溯源数据完成没收。从资产被盗的受害人,到被跨国起诉的被告,陈志的身份反转充满戏剧性,而美国的执法逻辑始终未能解释核心疑问:为何被盗资产会成为原持有人的 “罪证”?
技术真相:漏洞并非 “原罪”,被盗是事实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报告明确界定了事件的技术本质:LuBian 矿池存在技术合规缺失,但这一漏洞仅为资产被盗提供了客观条件,不能等同于资产原持有人存在主观过错,更不能成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从技术逻辑来看,加密资产行业的安全漏洞分为平台责任与用户责任两类。LuBian 矿池的私钥生成算法违规属于平台技术设计缺陷,陈志作为运营者可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但这与 “涉案” 并无直接关联。律师指出,技术漏洞导致的资产被盗,责任主体应是实施攻击的第三方,而非资产持有人,这一认定逻辑在传统财产犯罪中同样适用。报告未发现陈志存在故意泄露漏洞、协助转移资产等行为,美国将技术漏洞直接等同于 “违法证据”,显然混淆了技术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边界。
链上数据进一步佐证了被盗事实的客观性。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显示,2020 年资产转移的交易签名采用了特殊加密标准,与美国国家安全机构常用技术存在高度关联,链上分析机构 ARKHAM 已将最终控制地址标记为美国政府持有。这意味着美国在 2025 年起诉前,早已实际掌控该批资产,其所谓 “涉案资产” 的定性,更像是为没收行为寻找事后依据。
执法争议:“被盗资产” 变 “罪证” 的逻辑矛盾
美国的执法逻辑存在明显的自相矛盾,核心争议集中在事实认定与程序正义两大层面。一方面,美国既认可资产曾发生 “被盗” 性质的转移,又将该资产认定为陈志的 “罪证”,这一认定违背基本法理。若资产确系被盗,陈志作为受害人,理应享有追偿权而非承担法律责任;若资产为 “涉案”,则需证明陈志存在相关违法事实,但美国始终未公开完整证据链,仅以链上地址关联作为核心依据。
另一方面,执法程序缺乏必要的公正性与透明度。根据国际法属地管辖原则,LuBian 矿池运营地与陈志主要活动地均在柬埔寨,柬埔寨应享有优先管辖权。但美国无视这一原则,凭借 “长臂管辖” 单方面推进案件,未与柬埔寨开展司法协作,也未给予陈志充分的辩护权利。更关键的是,美国始终未公开密钥获取的具体路径 —— 私钥作为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凭证,其合法获取是权属认定的前提,而美国仅以 “合法执法手段” 笼统回应,无法证明其未通过技术破解等违规方式获取控制权。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共同主席于佳宁指出,数字资产的权属认定应遵循 “技术持有 + 法律确权” 双重标准。陈志作为矿池运营者,原本通过合法方式持有资产私钥,资产被盗后已丧失控制权,美国在未证实其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将被盗资产直接认定为 “罪证”,实质是通过司法手段剥夺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真相启示:数字资产保护与跨境执法的边界
陈志 “被盗还被告” 的遭遇,暴露了全球数字资产治理的制度短板,也为行业带来重要启示。其一,技术合规是资产安全的基础,但不能成为责任认定的唯一依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报告已明确行业安全标准,平台需严格遵循 256 位私钥生成、加密安全伪随机数生成器等规范,但监管与执法应区分技术漏洞与违法事实,不能简单归责。
其二,跨境数字资产执法需坚守程序正义。各国应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明确管辖权划分,通过司法协助、多边协作等方式开展执法,避免单边主义与 “长臂管辖” 的滥用。对于私钥获取、证据链固定等核心环节,应保持公开透明,接受国际社会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其三,数字资产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亟待保障。当前全球缺乏针对数字资产被盗的跨境追偿机制,受害人往往面临 “报案无门、维权困难” 的困境。国际社会应加快建立数字资产权属争议解决机制,明确被盗资产的认定标准与追偿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结语
150 亿比特币从 “被盗资产” 沦为 “罪证” 的离奇转折,本质上是数字经济时代法律规则与技术发展不同步的产物。陈志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反映出跨境数字资产执法中事实认定的模糊性、管辖权的冲突性与程序正义的缺失性。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技术溯源报告已还原事件的核心真相,而美国的执法行动却背离了客观事实与基本法理。
在数字资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在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各国应摒弃单边主义,通过多边协商明确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责任认定标准与跨境执法规则;执法机构需坚守程序正义,区分技术漏洞与违法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避免 “被盗还被告” 的冤屈重演,让数字资产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安全流动与价值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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